第六条 (审批管理)
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实行重大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第七条 (计划管理)
新区重大办组织编制年度重大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报新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并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实施。
年度重大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将调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新区重大办。经新区重大办审核后提出意见,报新区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调整的,方可按调整计划实施。
第八条 (落实计划的要求)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区政府批准的年度重大工程项目进度计划。
重大工程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重大办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并将协调情况专题报新区政府。
(一)项目审批工作不能限时完成的;
(二)项目资金不能如期支付的;
(三)动拆迁出现重大矛盾纠纷的;
(四)配套服务不能及时落实的;
(五)工程质量或安全等方面出现事故及事故苗子的;
(六)新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九条 (资金保障和管理)
凡被确定为重大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年度重大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节点,确保投资资金到位。
由新区政府财力投资,或由浦发集团及其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新区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信息管理)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每月底前由建设单位将有关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程进展、资金到位等统计信息报新区重大办。
新区重大办应当对上报的统计信息进行分析,及时总结重大工程实施和推进情况,并定期向新区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管理)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检验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重大工程项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