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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2]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2年6月7日

  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确定的在浦东新区建设并由浦东新区负责实施的大型市政设施、公益设施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新区政府是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工作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计划、建设、财政、环保市容、公安、司法行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并督促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各项立功竞赛活动;
  (五)完成新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项目汇总和报批)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汇总审核工作。每年12月底前,新区计划局负责对下一年度重大工程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新区政府确定。其中,对拟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重大工程项目的,经新区政府确定后报市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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