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材料实行预审制度。新区工商分局在受理外商投资项目时,应按告知单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实行形式要件审查,当面核验,对符合要求的送审材料,应当即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新区经贸局;对报审材料形式要件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调整或补充材料,待材料齐全后,予以正式受理。
(三)工商和经贸部门应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四、并行审批、各司其职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企业的设立登记,按各司其职的原则实行并行审批。
新区经贸局收到材料后,负责项目的前期协调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以及批复、批准证书的核发。项目涉及基本建设的,负责征询规划、土地、环保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项目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负责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征询市级以上部门意见的除外);其中,所涉及的前置审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由新区工商分局负责发放告知承诺文书。
新区经贸局征询意见、新区工商分局发放告知承诺文书可通过投资办的信息平台流转。
新区工商分局收到材料后,负责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对项目合同、章程有异议的,转告新区经贸局并向申请人提出。
五、工作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项目审批的材料和企业设立登记的有关表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的要求做到咨询一次讲清,材料、表格一次发清。
(三)申请人将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方面的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新区工商分局一口受理。新区工商分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批的材料转交新区经贸局。新区经贸局对不涉及前期协调的项目,按简易程序操作,在3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批准证书的文号、日期告知新区工商分局,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涉及前期协调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复、批准证书的文号和日期告知新区工商分局,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涉及要求申请人调整、修改材料的,调整、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新区工商分局应在收到批复及批准证书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四)发放批复、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