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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试行直接登记方式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试行直接登记方式的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2]16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试行直接登记方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2年7月23日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试行直接登记方式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浦东新区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批复》(沪府200269号),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试行直接登记方式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试行直接登记方式,是指对浦东新区审批权限内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审批、各司其职、限时完成”的方式,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审批和设立登记申请,并收取相应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贸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审批和设立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同时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浦东新区审批权限内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一口受理制度
  (一)浦东新区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口受理,由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工商分局”)一口受理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新区工商分局受理后,应作分类处理,对涉及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直接登记方式办理;对涉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事项的,转交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新区经贸局”)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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