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商业网点规划经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浦东新区综合发展规划。
第七条 (控制规划项目与听证)
新区计划局应当控制浦东新区中心城区大、中型零售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对涉及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商业建设项目,应当由新区经贸局牵头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社区组织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商业街规划规定)
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商业街规划的,其沿街两侧新建或底层住宅改建的,应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用于商业用房经营。
第九条 (网点项目建设管理)
浦东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新区建设局”)应当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落实商业网点配套项目,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对商业网点配套不全或没有配套的,新区建设局不予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配套计划管理)
新区建设局应当根据《上海市商业分级设置规范》和《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规定》,制定住宅竣工配套计划,下达至住宅建设单位,并抄送新区经贸局。该计划未经新区建设局和新区经贸局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新区经贸局可以根据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要求,对住宅建设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网点建设要求)
商业网点建设应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商业网点建设在建筑规模、内部结构、设备安装及使用功能上应积极引进新型业态和技术,适应不同行业、业态的要求。
第十二条 (网点配合管理)
利用公建配套商业网点用房注册商业企业,或调整和改变公建配套商业网点经营范围的,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应当告知新区经贸局。新区经贸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商业网点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补建调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