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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2]20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2年9月23日

关于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交易行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机制,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设立浦东新区土地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隶属于浦东新区建设局,其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活动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政府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提供服务“窗口”,方便交易各方办理有关手续。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四)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或受托代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二、浦东新区范围内下列土地交易行为,应当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以下简称“六类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市政府对工商企业已注入土地资产的土地改变为六类项目用途的;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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