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和“半拉子工程”;
(四)其它条件较好的地块。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报批)
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纳入浦东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新区政府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并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的准备)
招标、拍卖、挂牌前的准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
《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地块。
(二)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新区有关部门征询项目的立项意见、规划参数和市政配套等建设要求。
办公室可以委托新区农发局负责集镇范围的征询工作;委托新区土地交易中心负责除集镇范围外的征询工作。
(三)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办公室要求的时限,提出书面建设要求。
(四)经过征询,对符合项目和规划要求的,可以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块,由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并综合地块本身的条件、土地市场的状况和新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意图等情况,由办公室拟定出让地块底价。
出让地块底价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1、土地取得成本,包括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取得成本为土地征用的有关费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取得成本为支付给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补偿费用,土地原属国有农场的取得成本为农用地转用的有关费用。
2、土地开发成本,包括房屋拆迁、场地平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由受让人实施土地开发的,受让人自行承担的土地开发成本不计入出让底价。
3、土地出让纯收益,主要包括出让底价扣除上述两类成本后政府收取的净出让金。
(五)办公室根据征询结果和拟定的出让底价制订地块出让方案,报新区政府批准。其中,出让地块底价还应报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公室确认。
第十三条 (信息公示和备案)
新区建设局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地块的信息(包括出让价格信息)定期在新区土地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并报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