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
《试行办法》施行前,市政府批准的市统征基地“1.5万亩”、市统征基地“2万亩”范围内的土地,原建设单位已办妥规划、计划等手续,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
(三)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的;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同意协议出让的旧区改造项目。
第六条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一般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类项目用地,经办公室认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一)以获得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符合协议或邀请招标方式出让的,但经办公室认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开招标方式出让的特别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类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要求)
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应当符合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
每年年底,新区建设局会同新区农发局负责对下一年度拟招标、拍卖的地块进行汇总、统计,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办公室。新区农发局负责集镇范围,新区建设局负责除集镇范围外其他区域的地块。
第十条 (年度计划的内容)
年度计划包括协议、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
下列地块,应当列为年度计划的重点,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一)储备土地;
(二)重点开发地区的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