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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在《试行办法》施行前,市政府批准的市统征基地“1.5万亩”、市统征基地“2万亩”范围内的土地,原建设单位已办妥规划、计划等手续,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
  (三)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的;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同意协议出让的旧区改造项目。

  第六条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一般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类项目用地,经办公室认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一)以获得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符合协议或邀请招标方式出让的,但经办公室认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开招标方式出让的特别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类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要求)
  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应当符合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
  每年年底,新区建设局会同新区农发局负责对下一年度拟招标、拍卖的地块进行汇总、统计,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办公室。新区农发局负责集镇范围,新区建设局负责除集镇范围外其他区域的地块。

  第十条 (年度计划的内容)
  年度计划包括协议、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
  下列地块,应当列为年度计划的重点,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一)储备土地;
  (二)重点开发地区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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