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投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设立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与浦东新区土地批租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办公室负责编制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计划,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地块,组织、协调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事务等。
浦东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新区建设局”)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招标、拍卖、挂牌的文件;
(二)发布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告;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等事项。
浦东新区土地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交易中心”)接受新区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事务。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邀请招标方式出让)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六类项目用地,经办公室审核,报市计委、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方式出让:
(一)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
(二)在
《试行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规划选址意见书,但尚未取得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的。
第五条 (协议方式出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类项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在
《试行办法》施行前,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开发、计划分期批复”方式进行的建设项目,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办理了第一期用地手续且签订了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分期开发用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