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开放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办[2002]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开放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3月12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开放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规范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开放点(以下简称“公报开放点”)的管理和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报开放点是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指定的方便新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索取或查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以及《国务院公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其他政策、措施信息的场所。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政府公报开放点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新区政府负责指定公报开放点,指导、检查、监督公报开放点管理单位的工作。浦东新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法制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公报开放点管理单位负责本公报开放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新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公报管理原则)
公报开放点的管理和服务应符合公开、公正、统一、规范、便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报开放点标志牌)
公报开放点管理单位应当在公报开放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开放点》标志牌。
公报开放点标志牌由新区政府统一监制。
第七条 (管理目标)
公报开放点是新区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策措施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场所。公报开放点管理单位应当对公报开放点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制定制度,规范服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