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
三、关于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应事先征求意见的程序
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四、关于房屋拆迁范围的划定
区、县房地局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地形图并统一用蓝线划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并盖上区、县房地局公章。所划范围应当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由于规划红线穿越,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确须一并拆除的,可以在划定拆迁范围时一并划入,但超出用地批准范围的土地,拆迁人不得占用。
五、关于房屋拆迁裁决受理时间的计算
《细则》第
二十四条中所指的裁决申请,是指符合受理要件的申请。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资料不全的,裁决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收到申请的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关于建设项目转让
《细则》第
二十九条中建设项目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同意,是指建设项目转让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基地的拆迁实施情况、补偿安置协议及裁决的履行情况报拆迁管理部门;有意受让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供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及安置用房证明,先行征得拆迁管理部门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建设项目后,应当到原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