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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8)实施拆迁的方式。

  二、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细则》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
  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
  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细则》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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