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2]1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浦东新区的设立和发展,发挥浦东新区扩大开放、先行先试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跨国公司在浦东新区设立地区总部及享受有关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服务部门)
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新区经贸局”)负责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关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行政管理和一门式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认定和批准)
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跨国公司,申请在浦东新区设立其地区总部,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认定和批准手续,由市外经贸委发给认定证书和批准证书。
第五条 (工商和税务登记)
在浦东新区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到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经批准和认定在浦东新区以外商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新设立的地区总部,可在浦东新区进行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