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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2]20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发1997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各级农村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集资办”)是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规范、监督和协调。

  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受新区集资办委托,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服务、监督、协调。

  第四条 浦东新区各镇应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代表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镇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权。镇集资委应当依法经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选举产生。

  镇集资委下设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集资办”)作为镇集资委的办事机构,对镇级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同时受镇政府委托,会同镇政府所属有关机构负责对村、队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生产队分别是村、队两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镇集资委、村经济合作社、生产队以下统称“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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