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举办国际经贸展览)
新区各单位在新区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应当经新区经贸局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并向新区外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外国捐赠的规定)
新区各单位凡接受外国人、外国团体和港澳同胞自愿资助50万元人民币以上款项或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品,以及汽车等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应当提出自用或上缴调拨的处理意见,经新区外办初审,并报市政府外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接受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款项或者物品,新区各单位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新区外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外籍人士的表彰、奖励和聘任)
对外籍人士的表彰、奖励和聘任,是指由上海市政府授予外籍人士“上海市荣誉市民”、“白玉兰荣誉奖”、“白玉兰纪念奖”等荣誉称号;由新区政府聘任为“浦东新区经贸、科技顾问”的行为。
对外籍人士的表彰、奖励和聘任,申报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新区外办,新区外办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报批:
(一)申报“上海市荣誉市民”的,应当经新区政府初审后,报上级机关审定。
(二)申报“白玉兰荣誉奖”的,应当经新区外办初审后报新区政府审核,经市政府外办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报“白玉兰纪念奖”的,应当经新区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
(四)聘任为“浦东新区经贸、科技顾问”的,应当经新区外办审核并报新区政府审批后,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其他规定)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外事或者国家和本市对外事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新区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
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