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单位邀请外国人短期来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办《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
(一)申请办理“工作”、“多次往返”及“口岸”签证的。
(二)进行非经贸类活动的。
(三)来自非建交国家和地区、敏感国家和地区、梵蒂冈以及从事宗教职业、外国新闻记者和包机、专机机组人员的。
(四)邀请外国现职副部长级(含副部级,下同)以上官员或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来华的。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内容的,由邀请单位直接报新区外办审核后,核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内容的,由邀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经新区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符合本条第二款第四项内容的,由邀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经新区外办审核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外事接待的报批)
新区各单位需要邀请市、新区四套班子、新区各部委办局领导会见、宴请外宾,或参加在沪举办的国际会议,出席涉外典礼仪式等活动的,应当经新区外办审核。凡需邀请市领导的,应当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对在新区担任领导职务的市领导,新区外办可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或直接报市领导本人审批。
第十八条 (外事接待分工)
新区区委、区政府领导的外事接待,由新区政府办公室(联络处)负责协调安排;其他单位的外事接待,由该单位负责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接待的外宾)
市有关部门接待的外宾需要来新区参观访问的,由新区对口部门负责安排接待。需要参观经市政府外办认定为浦东新区开放单位的,新区对口部门可直接与其联系。
第二十条 (举办国际会议)
新区各单位在新区举办国际会议,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报新区外办审批:
(一)议题中不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
(二)与会人员中无外国副部级以上的人员。
(三)与会人员在100人以下。
(四)不需要邀请上海市主要领导出席的。
会议主办单位举办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际会议,应当事先报新区外办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