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浦东新区在外人员的报批)
新区驻外省、市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属于市管副局级以上干部,按照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报批后由市政府出具委托书;处级以下干部,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由新区外办报市政府外办出具委托书后,在注册地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人员参加中央或外省市组团的报批)
新区各单位人员参加中央或外省、市有关部门因公出国(境)组团的,应当由组团单位事先将名单报市政府外办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公司因公出国优惠政策)
注册在新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各开发公司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其部分业务人员因从事经贸活动需要多次出国的,可采取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多次往返香港的,可采取一次审批,申办半年多次往返香港签注的办法。
第十三条 (抄送规定)
根据市政府外办《关于浦东新区外事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新区政府代市政府核发出国(境)任务批件,同时新区外办将有关文件抄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政审规定)
新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除按规定不需要政审的人员外,均采取一次审查,三年有效的办法。按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名单〉的通知》精神,分别由区委、经贸局党组、外管委党组、金桥(集团)公司党委、陆家嘴(集团)公司党委和张江开发公司党委负责政审。
第十五条 (特殊规定)
新区各单位组团到未建交国家或敏感国家、地区访问的,由新区政府按有关规定事先征求外交部或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十六条 (邀请外国人来华规定)
新区各单位邀请外国人来华进行短期经贸或科技活动的,可以为被邀请人出具邀请信,由被邀请人持邀请信直接去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短期来华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