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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组团要求)

  新区各单位应当根据因公出国(境)的任务进行组团。

  新区区委、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任务属于新区政府的,由新区外办负责组团;新区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以下简称“新区四套班子”)因公出国(境)任务属于新区各部、委、办、局的,由各部、委、办、局负责组团。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报批权限及程序)

  新区各单位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按照下列权限及程序报批:

  (一)市管副局级以上干部(含副局)因公出国(境),经新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新区外办报区长审签,并报新区区委备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新区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副职,各街道、镇正职,各开发公司正、副职领导因公出国(境)的,经新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新区外办报区长审批。

  (三)新区其他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经新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新区外办审批。

  (四)新区各单位在新区人大、政协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任职的领导干部,需要参加新区各单位或新区人大、政协组团出国(境)的,应当按照组团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报批,同时抄送相关单位备案。

  符合前款所列的领导干部参加上海市有关单位组团出国(境)的,应当按上述权限及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由新区外办出具因公出国(境)同意函。

  第八条 (其他人员的报批程序)

  新区各单位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按下列权限及程序报批:

  (一)参加本单位组团的,由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部、委、办、局、开发公司)批准后,报新区外办审批。

  (二)参加新区其它单位组团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程序批准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组团单位报新区外办审批。

  (三)参加上海市有关单位组团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程序批准并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同意函”后,由参加单位报新区外办审核。

  第九条 (中央、外省市单位的报批)

  注册在新区的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及其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在新区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应当向新区外办提交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其关系挂靠在浦东新区内联企事业单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联党工委”)的,可以由新区内联党工委提出意见后,报新区外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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