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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办[2002]66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公司,各街道、镇:

  《浦东新区外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四日

  浦东新区外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外事管理工作,适应新区对外经济交往工作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关于浦东新区外事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和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中介等单位(以下简称“新区各单位”)及其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访、外事接待、举办国际会议、国际展览、接受外国人捐赠以及对外国人进行表彰、奖励、聘任等外事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新区各单位,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全面经营管理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和民营企业。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新区外事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外办”)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的组成部门,是主管全区外事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新区外事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外事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外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外事干部,并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定义)

  因公出国(境)是指新区各单位派遣团组、人员前往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港澳地区进行经贸、科技合作与交流和友好访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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