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入本市郊区小城镇社会保险试点的地区,原则上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郊区开展小城镇社会保险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200268号)规定的征地农业人员参保原则,在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征地农业人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小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小城镇单位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确定。
2、生活补贴
征地劳动力落实基本保障后,征地安置单位应在安置补偿费用中给予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生活补贴,以缓解征地劳动力户籍“农转非”后不能立即就业而造成的生活困难。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24个月的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3、市场就业
征地劳动力签订征地安置协议后,纳入城镇劳动力就业管理范围,通过申领《劳动手册》、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实现市场就业。
4、社会保障待遇
(1)征地安置单位一次性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计入征地劳动力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不再调整,其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规定逐年计息。
征地劳动力市场就业后,在已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内,用人单位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继续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也可不再为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但应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如其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征地劳动力可享受《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征地劳动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
(2)征地安置单位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征地劳动力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征地劳动力市场就业后,在已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内,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征地劳动力可享受一次性缴费规定的医保待遇;用人单位为征地劳动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征地劳动力可享受该单位职工的医疗待遇,在此期间,原一次性缴费规定年限内的医保待遇予以冻结;如其失业,可继续享受一次性缴费规定年限内的医保待遇,延续计算医保年限。
征地劳动力享受一次性缴费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满15年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应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