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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改革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0日)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改革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2]24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改革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ΟΟ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浦东新区改革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以征地保障为主体的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保障征地农业人员基本利益,促进征地劳动力市场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改革思路,并在浦东新区先行试点”的意见,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改革试点意见的批复》(沪劳保就200210号)精神,现对浦东新区改革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对征地劳动力实行“落实安置补偿,用于基本保障,适度生活补贴,进入市场就业”的原则;对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实行集中管理、实现两个确保”的原则。

  二、具体内容

  (一)关于新产生的征地劳动力

  由征地单位负责落实安置补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主要由社会保障费用和一次性生活补贴组成,按“先保障,后补贴,再进入市场就业”的程序逐项落实。

  1、基本保障

  (1)由征地安置单位向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以确保征地劳动力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待遇和医疗保障。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本市规定的城镇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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