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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的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其成果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在具有当代先进水平的国家或本市重点科研项目攻关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主要研究者。

  (二)长期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转化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有突出业绩,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基础教育、体育事业等领域学术造诣高,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得到市内外同行公认,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学科奠基人或带头人。

  (四)在经济运行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进行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使企事业单位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经营管理者。

  第六条 “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的评选条件,参照第五条。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参选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申报表》或《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申报表》各一式三份。

  (二)综合推荐材料一式二十份。

  (三)反映参选人员业绩的相关材料(如奖励证书、学术论著等)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八条 为做好评选工作,在每次评选之前,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浦东新区和各部、委、办、局的领导组成。

  第九条 申报和评选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申报名单,并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浦东新区人事局。

  对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属外资企业的,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审核;属内联企业的,可由浦东新区企业工作党委负责审核;属私营、民营科技企业的,可由浦东新区科协负责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也可由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公司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浦东新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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