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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的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的评选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2]24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的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的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宣传、表彰在浦东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才和外籍、港澳台专家,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浦东开发开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和“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20名,评选“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若干名。

  第三条 获得“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荣誉称号者,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获得“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荣誉称号者,由新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四条 凡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外籍、港澳台专家,可分别参加“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和“为浦东开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的评选。

  第五条 参加“浦东开发建设杰出人才”评选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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