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商浦东分局、新区计划局和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第六条 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并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草案提交新区计划局,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实施。
新区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应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变更的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一)设置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向工商浦东分局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填写《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并联审批申请书》(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申请书》),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工商浦东分局。
(二)工商浦东分局应当自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并联审批抄告单》(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抄告单》)和相关申请材料移送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在重要道路、重要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在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会审,联合会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
(三)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单》及相关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未回复的视作批准。
(四)经审核批准设置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工商浦东分局发给申请人《并联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并联审批通知书》交纳市容整治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和领取《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工商浦东分局凭市容整治费交纳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五)申请或变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同意的,应在《并联审批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由工商浦东分局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向工商浦东分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变更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