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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工商浦东分局、计划局、环保市容局的代表以及受聘的广告、规划设计等方面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受聘的广告、规划设计等方面专家,可以从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书的要求,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依据最大满足招标书中规定评价标准的原则,向招标人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方案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拍 卖

  第二十一条 拍卖公告所公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方案,应于拍卖公告发布日5个工作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复制件;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拍卖委托人、拍卖机构对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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