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地点、数量、使用期限、用途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书的时间、地点及招标书工本费;
(五)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地点和时间;
(八)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和数额;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地点、数量、使用期限、用途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四)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五)阵地使用权交接时间;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九)提交投标书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一)主要合同条款。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第十五条 投标人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应包括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复制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价格;
(五)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六)招标书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书前,就前款第(三)、(四)、(六)项规定的内容与招标人进行标前答疑,一旦提交投标书后,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协商谈判。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所有投标人参加。经投标人或公证人员检查投标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