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广告阵地所有权人在已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方案的前提下,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最高应价人取得广告阵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环保市容局”)共同组成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制并下达浦东新区公共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并对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广告阵地所有权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广告阵地所有权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公共阵地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委托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广告阵地拍卖,应委托有专项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
第七条 广告阵地使用权招标的投标人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是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户外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单位。
第八条 工商浦东分局负责审查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投标人和竞买人的专项资格。
第九条 广告阵地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受托人为招标人或拍卖委托人,负责签定广告阵地使用合同。
第十条 新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审查招标公告、招标书以及其他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并对招标投标过程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