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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办[2002]4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

  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推进国库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沪财库〔200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拨付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集中拨付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工资”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为确保工资拨付的正确性,主管部门对所属基层单位及机关的工资发放清单进行初审,新区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审定工资发放清单,新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审核拨款额。

  第五条 实施步骤按照积极、稳妥的要求,体现“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行政机关,后事业单位;先公务员,后其他人员;先工资收入,后奖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实施范围为实行财政拨款的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七条 集中拨付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上海市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一)行政机关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地区补贴、地方职务津贴、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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