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居改非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沿街底层住宅;
(二)符合浦东新区综合发展规划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标准;
(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沿街底层住宅,是指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的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底层房屋。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是指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七条 居住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居住房屋使用性质。
(一)世纪大道、浦东大道、浦东南路、东方路、张杨路及其他市或区有关部门确定的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
(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四)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住宅使用公约、业主公约约定不得居改非的;
(六)居住房屋与人行道之间建有绿化带或绿化设施的;
(七)违反《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申请居改非的房屋应当以“套”为单位,同一套房屋内居住与经营不得混用。
第九条 居改非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所有人;
(二)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承租人;
(三)共有居住房屋的共有人代表。
第十条 申请办理居改非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改变居住房屋使用性质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有效《暂住证》);
(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房屋租赁证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出租人同意居改非的书面意见;
(五)申请人和居住共有人居住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居住共有人同意居改非的书面意见;
(六)所辖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居改非的书面意见;
(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居改非的书面意见,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意见;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