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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印发<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3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八日

  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以下简称“居改非”)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实行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浦东新区建设局是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办事处受浦东新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办理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的具体事务。
  浦东新区规划、工商、经贸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改非的综合整治和稳定工作。
  第五条 因特殊需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须经浦东新区建设局审批同意,其中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须经市文管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同意。
  前款所称的特殊需要,是指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的情况。
  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由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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