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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建设局、计划局、农发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下地块,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在年度计划中列为重点:
  1、储备土地;
  2、重点开发地区的地块;
  3、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和“半拉子工程”;
  4、其它条件较好的地块。
  五、招标、拍卖前的准备工作
  (一)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根据招标、拍卖年度计划,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拟招标、拍卖地块;
  (二)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投资管理处、规划管理处)、建设局(住宅发展署)和各相关部门征询项目意见、规划参数和市政配套建设等要求。
  1、按照审批权限,以书面形式向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规划管理处)征询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要求,取得范围、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参数及相关附图;
  2、向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投资管理处)征询建设项目意见;
  3、拟以熟地形式出让的,还应向相关部门征询地块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征询工作可由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委托浦东新区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集镇范围内地块的征询工作,可由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委托农村发展局办理。
  各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办公室要求的时限提出书面建设要求。各项建设要求应当在招标、拍卖文件中明确。
  (三)经过征询,符合项目和规划要求,可以招标、拍卖的地块,由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块本身条件、土地市场状况和浦东新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意图,确定出让地块底价。
  出让底价由以下部分组成:
  1、土地取得成本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取得成本为土地征用的有关费用。
  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取得成本为支付给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补偿费用。
  土地原属国有农场的,取得成本为农用地转用的有关费用。
  2、土地开发成本
  包括房屋拆迁、场地平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由受让人实施土地开发的,受让人自行承担的土地开发成本不计入出让底价。
  3、土地出让纯收益
  指出让底价扣除1、2两类成本后政府收取的净出让金。
  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底价)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底价报市招标拍卖办公室确认。
  (四)浦东新区建设局委托浦东新区土地资产管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单位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由浦东新区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储备。
  (五)以熟地形式出让的,由浦东新区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出让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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