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
2、在《试行办法》施行前,项目建议书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六类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1、在《试行办法》施行前,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开发、计划分期批复”方式进行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并已办理一期用地手续且签订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分期开发用地手续的;
2、在《试行办法》施行前,市政府批准的市统征基地“1.5万亩”、“2万亩”范围内的土地,原建设单位已办妥规划、计划等手续,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
3、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项目。
(三)符合上述协议或邀请招标出让条件,但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认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的六类项目用地,以及不符合上述协议或邀请招标出让条件的六类项目用地,按下列原则确定出让方式:
1、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可以拍卖出让;
2、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块,可以邀请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四、招标、拍卖年度计划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年度计划的制订和批准程序:
每年年底,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对集镇范围内、浦东新区建设局对其余范围内的下一年度拟招标、拍卖地块进行汇总、统计,收集有关资料报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
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编制招标、拍卖年度计划,并纳入浦东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计委。
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根据市房地资源局分解下达浦东新区的招标、拍卖计划,将招标拍卖计划指标分解到拟招标、拍卖地块。
浦东新区建设局在地块招标或拍卖完成后,随同《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出具《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三)年度计划的重点
年度计划包括协议、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拍卖出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