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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建设局、计划局、农发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建设局、计划局、农发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府[2002]1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新区建设局、计划局、农发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2年6月15日

  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组织机构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浦东新区建设局设立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与浦东新区土地批租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负责编制浦东新区土地出让招标、拍卖计划,确定招标、拍卖地块,组织、协调土地招标、拍卖有关事项等。
  浦东新区建设局和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在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浦东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工作。包括:制订招标、拍卖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咨询和组织实施招标、拍卖等事务性工作。
  二、实施范围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以下简称“六类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市政府对工商企业已注入土地资产的土地改变为六类项目用途的,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房地产后改变为新建六类项目用途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项目除外。
  三、六类项目用地出让方式的确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六类项目用地,经新区招标拍卖办公室、市计委、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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