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A类预算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财政检查以单位自查为主(财政部、上海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合理、必须、效益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费预算;
(三)对车辆购买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优先审批;
(四)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加强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B类预算单位实行常规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C类预算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视情况对其预算管理工作安排专项检查;
(二)对其预算追加申请,经检查后按规定从紧办理;
(三)对其专项经费预算按规定从紧安排;
(四)由人事部门核减不超过5%的目标管理奖;
(五)对其车辆购买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D类预算单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预算单位应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二)未达到整改要求前,暂停受理车辆购买申请,停止核拨出国经费;
(三)由审计部门对其预算收支进行全面审计,财政部门对其预算管理实行重点检查;
(四)由人事部门酌情核减该单位5-10%的目标管理奖;
(五)除特殊项目外,不考虑该单位追加经费预算;
(六)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管理措施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实行。凡单位预算信用等级调整的,相应调整管理措施。
第七章 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信用升级应由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评定机构。
第二十五条 每年4月份,评定机构受理预算单位的信用等级调整申请;5月份,评定机构对申请单位及部分未申请单位(比例不低于30%)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重新确定其预算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除首次评定外,评定A类预算信用等级的单位,其预算信用等级须连续2年为B类或B类以上;预算单位因预算管理松懈造成单位人员严重违法,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列为D类预算信用等级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