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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预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考核分在60-74分,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为C类财政预算信用单位。
  第十四条 考核分在59分以下(含59分),或有下列违纪违规、管理不善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一票否决制),为D类财政预算信用单位:
  (一)因预算管理原因使财政性资金遭受明显损失的;
  (二)违反《预算法》规定,将财政性资金移作他用或拆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
  (三)擅自减收、免收、缓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或者转移、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坐支应上缴财政(包括”收支两条线”资金)的收入;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财政性票据发生丢失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乱收费、乱罚款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的;
  (七)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预算管理资料的;
  (八)因预算管理松懈造成单位人员严重违法,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屡次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拒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或多次发生违反规定自行采购等行为,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秩序的;
  (十)不支持、配合财政和审计检查,且无正当理由对审计、财政检查整改意见未切实整改或拒不执行的;
  (十一)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D类的。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等部门要建立评定工作记录制度,结合日常工作,及时、客观地记录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评定机构在评定单位预算信用等级时,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预算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审计和财政检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定机构在汇总、鉴证有关部门记录的预算单位预算管理情况的基础上,依据评分细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计评方法,对预算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评定相应的预算信用等级,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评定机构自评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评定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信用等级为A类的单位予以公告,并颁发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A类预算信用等级》证书。对预算信用等级为D类的单位,可由区政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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