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的综合评定办法,实行评分制(特殊情况采用”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预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A、B、C、D分类管理。
第六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以预算周期为考核期。评定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情况,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认和调整预算单位的预算信用等级。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七条 设立预算信用等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新区预算信用等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预算信用等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由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组织实施预算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评定小组日常工作由新区财政局牵头。
第九条 评定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人大财经工委、纪委、主管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十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综合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管理制度建设,银行账户、票据管理情况,以及财政、审计检查情况等;
(三)会计管理工作,包括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等。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考核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A类财政预算信用单位:
(一)有多级预算的主管单位,其下属单位预算信用等级在B类以上 (含B类)比例在80%以上的;
(二)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考核分在75-89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B类财政预算信用单位:
(一)有多级预算的主管单位,其下属单位预算信用等级在B类以上 (含B类)比例在50%以上的;
(二)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