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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预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预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实施预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浦东新区预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需要,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树立效率、公平理念,规范财经秩序,推进依法理财,强化预算约束,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行政单位财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和《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新区预算单位:
  (一)人大、政协、司法、行政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三)其他预算单位。
  第三条 实行预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原则。对预算信用良好的单位予以宣传、表彰和奖励;对预算信用较差的单位,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以发挥诚信有价的激励作用和失信必究的警示作用;
  (二)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原则。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走程序、不搞突击,贯穿于日常预算管理工作全过程;评定依据与财政改革和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并坚持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为主要目的;评定结果与预算管理和干部人事考核相结合;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行评定标准、程序、结果公开;评定依据、方法、尺度运用准确;各预算单位一律平等;
  (四)统一原则。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检查、统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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