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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不实资产核销

  第六条 不实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及虚盈实亏帐面资产。
  第七条 不实资产核销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其申报、审计、审批、核销、移交、处置等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浦东新区所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的实施意见》(浦府办200150号)、新区国资办《关于转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浦计国20018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资产核销冲减当期损益的,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不实资产涉及冲减所有者权益,是专指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国有企业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未处理潜亏和由于宏观政策、不可抗力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造成的不实资产。
  第九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经专项授权的,可由其审批核销所属单个企业100万元以下的不实资产,并报新区国资办、审计局备案。核销的不实资产必须明确责任人,并由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安排落实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新区国资办、授权经营公司批准核销的不实资产,统一移交浦东新区产权经纪事务所(或其他由新区国资办指定的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产权经纪事务所(或其他由新区国资办指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处置相关资产。处置收益由新区国资办按时收缴,专户存储,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新区国资办、审计局、财政局对不实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权利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的行为。国有产权(股权)包括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必须按市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府发199861号)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所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建立新区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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