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3]2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所属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费用抵扣、资产划转、调拨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计、评估、报批、交易或移交。国有产权发生纠纷和权属不清晰的,须按《上海市产权界定办法》进行产权界定。
第四条 不实资产核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产权转让的,由投资主体(代行投资主体的委、办、局,以下简称“委、办、局”)将拟申报的不实资产核销、费用抵扣、产权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在该单位以公告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反馈情况作为审批的必备材料。
第五条 改制企业户数多、管理基础较好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按照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国资产2002322号)等有关规定,拟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不实资产核销计划,向新区国资管理部门提出不实资产核销、改制企业转让价格、费用抵扣专项授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