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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监管和处罚
  (一)新区各部门、各街镇要按照中央、市和新区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切实承担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责,并将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根据《浦东新区预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新区预算信用等级评定。
  (三)新区财政局是区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要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和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财政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水平。
  (四)新区发展计划(物价)局和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严肃查处不亮证收费、不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以及从事无服务事实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新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将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收费行为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预算外资金违纪、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六)新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七)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新区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举报。
  (八)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支出用途要符合规定。严格执行人事部门制定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开支标准规定,严禁通过工会、技协等违规发放钱物、购买商业保险等增加消费性支出;严禁用预算外资金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准购买大面额银行储蓄存单以及违规拆借资金。
  (九)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1、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收缴并停止财政票据供应,退还非法所得,对无法退还的款项,全额没收上缴财政。
  2、对拒不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未按规定上缴政府筹收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暂停财政拨款及财政票据供应,不予评定为A类预算信用等级单位;情节严重的,实行预算信用等级评定“一票否决制”,直接评定为D类预算信用等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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