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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全面清理和汇总当年预算外资金收缴、划拨、上交、使用等情况,并全面、真实地编制预算单位决算。
  (六)加强和规范各类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度结算前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各类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梳理。对因列支期差异形成的正常经费结余和未完工项目专项结余,要确保专款专用,在下一年度安排相应支出;对已完工项目形成的专项节余资金(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除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外,应在项目完成后按原拨款渠道及时上缴财政部门,不得转作结余(事业基金);对不再实施的项目资金,必须按原拨款渠道及时上缴财政部门,不得宕帐或转作结余;对历年滚存的结余,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按照“先结余、再预算外、后预算内”的要求,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可安排财力;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管理
  (一)各有关管理机构和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各类基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和完善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以规范基金(专项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相关管理办法、内控制度应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二)政府筹收预算外专项资金,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全额上缴财政,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相关管理部门与执收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定期对帐,确保应收尽收;建立收缴情况报告制度,执收单位要将应收、实收情况和上缴财政情况于月后10日内报送新区财政及相关管理部门,其中以物抵价部分要在加强管理和及时变现的基础上,将有关情况专题报送新区国资管理和财政部门。对按规定安排给执收单位的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和政府筹收预算外专项资金的使用,各牵头管理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指导下会同相关资金使用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科学编制详细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牵头管理部门不得将其作为本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
  (四)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机构和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对各类基金(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追踪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五)相关管理机构和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专项资金)章程的规定,履行基金(专项资金)保值增值职能,不得违规使用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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