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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限足额将有关资金上缴国库,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解库月报表》。
  6、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浦财预[20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性资金利息管理的通知》(浦财预[2001]27号)规定,规范银行存款利息管理,应缴财政的利息,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限足额上缴财政。
  7、各部门、各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资金,应加强管理、统筹使用,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财政部门,避免重复安排资金。
  8、按规定收取的押金、保证金,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职能部门开单,财务部门收、退资金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信息沟通、衔接机制,设置台帐,定期对帐,确保资金安全和按时清退。
  三、加强支出管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平衡,坚持“预算内外一本账”的原则。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按照“先结余、再预算外、后预算内”的要求,围绕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和现有资源配置情况,区分轻重缓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标准,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支出预算。
  (二)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编制部门预算年度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按月核拨正常经费,按项目实施进度核拨专项经费;涉及直接支付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至商品、劳务提供者和个人。财政直拨涉及部门、单位的自筹配套资金部分,相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足额上缴财政部门。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预算约束意识,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指标执行,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并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提高开支标准和突破预算。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必须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批准并下达调整(追加)预算指标后执行。
  (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严禁违规使用往来帐户进行预算外资金收支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各类预算外收入,包括上级专项补助和捐赠等资金,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财务收支帐必须全面真实,严禁设帐外帐以及通过“应收款”、“应付款”或“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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