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事业性票据领购实行验旧供新的办法。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收费票据购印审批表》,携带《票据登记购买证》及已使用的票据送财政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后,方可领购。
4、各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票据,严格区分专用票据和统一收据的使用范围。在办理预算外资金收款手续时,必须向缴款单位和个人开具票据。专用收据使用,必须与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登记购买证》确定的收费项目一致。统一收据用于接受捐赠、内部款项结算及代办事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应税项目的征收。
5、行政事业性票据应实行保管和开票相分离的内部管理制度。开票必须由专人负责,已使用的票据应及时交还票据保管员存档。行政事业性票据保存期限为五年,已超过保存期的票据,应编制清册交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销毁。
6、涉及经营、服务性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三)收缴账户管理
1、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推进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改革,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
2、按规定需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的,应按《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单位银行帐户管理的暂行规定》(浦财预[2001]1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的补充规定》(浦财预[2001]30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设立,用于办理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上缴。
3、实行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撤销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资金直接上缴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
(四)收缴管理
1、根据《浦东新区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的意见》(浦财专[2000]3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除纳入预算管理的和经新区财政局批准留用的外,各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时限上缴财政专户。
2、推行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缴费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收费缴入指定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对暂时难以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后,按规定时限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3、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将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转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暂未实行“收缴分离”的执收单位,其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的余额,除留尾数(一万元以下)外,应于次月10日内一次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和坐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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