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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通过市场行为取得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应依法纳税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统筹平衡。
  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各级政府,管理权属于各级财政,必须严格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加强收入管理,规范收缴行为
  (一)收入及收费管理
  1、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预算外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管理,完善收缴管理工作机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拖欠应缴财政资金。各类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的基础上,对历年宕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全部纳入部门预、决算。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务院、市政府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应一律予以取消。
  3、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由新区计划(物价)部门向执收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凡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新设立、变更、取消或停止执收的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计划(物价)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变更或注销手续。凡发现未经确认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划(物价)部门不予核发《收费许可证》或不予通过收费年审。
  4、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新区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标准等进行梳理,编印《浦东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通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各执收单位必须亮证收费,并通过设置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征收范围等相关内容,接受缴款单位(个人)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或提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将收费收入与本部门、单位的利益挂钩,不得违规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因收支脱钩及其他原因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规定收费,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二)票据管理
  1、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由新区财政部门向执收单位核发《票据登记购买证》。凡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新设立、取消或停止执收的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办理《票据登记购买证》的登记、换证或撤销手续。未经确认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部门不予核发《票据登记购买证》,并停止供应专用收据。
  2、《票据登记购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每年应到财政部门办理审验手续,经财政部门审验并加盖合格章后方为有效。《票据登记购买证》有效期为三年,收费单位自发证(含换证)之日起满三年的当月,应到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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