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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3]1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六月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深化财政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规范财经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授权经营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库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为促进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各类基金(专项资金)。
  (五)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六)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提留的各类自筹、统筹资金。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财政性资金结余、利息收入,为实现政府职能而收取的押金、保证金,各类捐赠资金及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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