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区域商品房项目(企业)财力分配办法。房地产业为新区重点发展行业,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区内新开发地块项目注册地及产生的税收财力全部归属新区。为鼓励街镇引进房产项目,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试行以下结算办法:
1、对房产企业注册地在新区街镇范围内,而项目所在地在区外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市财力结算分成情况扣减所在街镇营业税收入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2、对项目所在地在新区街镇范围内,而房产企业注册地在区外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市财力结算分成情况增加所在街镇营业税收入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3、对新区范围内各街镇之间、新区(含开发区)与街镇之间房产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将营业税收入在房产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之间3:7分成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4、每年2月底前,由各街镇会同区域内房产企业汇总填报有关结算统计表(见附表一),报送新区财政局,由新区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审核后纳入年度财力结算。
5、街镇今后新引进商品房项目的户管认定,原则上以新区范围内注册地与项目开发地一致为前提。除新区统一政策外,原则上不另施行政策。凡经查实有超出国家和新区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结算财力。
(三)跨区域外资连锁超市财力分配办法。为鼓励街镇引进大型连锁超市网点(日用百货零售业和餐饮业),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街镇引进外资连锁超市网点试行以下结算办法:
1、对总机构在新区街镇范围内,而分支机构在区外的外资连锁超市网点,根据市财力结算分成情况扣减所在街镇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2、对分支结构在新区街镇范围内,而总机构在区外的外资连锁超市网点,根据市财力结算分成情况增加所在街镇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3、总、分支机构在新区不同街镇的,对总机构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由总、分支机构所在街镇3:7分成后,按“十五”街镇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结算财力。
4、每年2月底前,由各街镇会同区域内的外资连锁超市网点汇总填报有关结算统计表(见附表二),报送新区财政局,由新区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审核后纳入年度结算。
(四)“飞地”企业财力分配办法。为加大对各镇招商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根据“十五”街镇财政体制“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在新区范围内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前提下,对镇招商引资形成的“飞地”企业(指使用管理权归镇或镇所属全额投资企业所有,但不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块、厂房和楼宇等),试行以下财力结算办法:
1、对镇与镇之间的“飞地”企业,由于该企业所在地块的开发与管理一般由地块所属镇承担,而不是由地块所在镇承担,因此原则上纳入对该“飞地”行使使用管理权的镇财力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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