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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的通知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二)《浦东新区周报》;

  (三)浦东新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PuDong.gov.cn);

  (四)浦东新区政府公报开放点;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新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在《浦东新区周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凡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行政机关不得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但因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简化制定程序)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撤销)

  行政机关违反本细则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

  第二十六条 (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行使。

  第二十七条 (汇编)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汇编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制定的新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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