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二)《浦东新区周报》;
(三)浦东新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PuDong.gov.cn);
(四)浦东新区政府公报开放点;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新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在《浦东新区周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凡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行政机关不得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但因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简化制定程序)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撤销)
行政机关违反本细则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
第二十六条 (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行使。
第二十七条 (汇编)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汇编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制定的新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