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新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分歧意见和本部门的建设性意见专报新区政府,由新区法制办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新区法制办报请区长或由区长指定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
(二)以新区政府各委、办、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主要领导或由其指定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三)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会同有关行政机关领导共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牵头机关将分歧意见及本部门建设性意见专报新区政府,由新区政府决定。
对于有关管理相对人和专业机构、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报送审核的材料)
报送以新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新区政府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核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及电子版;
(三)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其分歧意见协调情况的说明等内容;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全文,新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及领导批示、指示等;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新区政府办公室文秘部门负责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要件齐全的,报请新区政府办公室领导批转新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对形式要件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或作退文处理。
其他行政机关以本机关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提供有关材料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文件审核
第十六条 (法律审核)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