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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的通知


  新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范围: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实施性规范性文件;

  (二)依据国家文件及本市有关浦东新区开发开放特殊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行政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组织起草)

  各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职责分工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

  (一)以新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一个或几个职能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由新区法制办起草或组织起草。

  (二)以新区政府各委、办、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主要领导或由其指定分管领导组织起草;

  (三)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组织起草,其他行政机关配合。

  第十二条 (调研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制定预防和补救措施。

  涉及重要改革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在调研起草时应当注意听取法制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或由主要领导指定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加盖公章回复起草部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起草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否则,起草部门可以视其为无意见。

  规范性文件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规范性文件涉及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或者对城市生态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专业机构、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意见的处理和协调)

  相关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分歧意见的,按下列分工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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