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的通知
(浦府[2003]1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
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下列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细则:
(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及其办公室;
(二)新区政府各委、办、局;
(三)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细则。
临时性机构、非常设机构和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下属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原则)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四条 (审核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法制机构审核制度。
新区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